美帝鞏固美元霸權,打壓加密貨幣?——對因Telegram 中止 TON而對相關官司嘅一點補足

Posted on Mon, Aug 17, 2020 科技趣聞 時政評論

對於Telegram嘅TON,我睇咗啲文章同文件,覺得可以補足一下SEC方面嘅法律觀點。

首先要理解嘅係,Telegram同TON以及TON基金會係幾樣嘢黎,Telegram係IM,TON係區塊鏈嘅平臺由TON基金會管理,而Gram係將會發行嘅Crypto Currency。在事件中嘅爭拗點係,到底TON將要發行嘅Gram係咪證券?如果係,自然要受到證券法規管。

Telegram 及 TON方的觀點

對於該起官司,TON聲稱Gram將會售予合格投資者,而在2018年時佢哋亦的確明示參與首輪銷售嘅需投資100美金以上。因此,TON引用證券相關法例嘅Rules 506(c)中對合格投資者嘅豁免,只要滿足一定條件以及只售予合格投資者,可以獲得證券政策嘅豁免。

而所謂合格投資者主要涵蓋對象係:

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僱員福利計劃資產500美元以上的免稅慈善組織、公司或合夥企業出售證券之公司嘅董事、執行官或一般合夥人所有股權所有者均爲認可投資企業資產除了其主要居所外,合共不低於一百萬美元的個人在最近兩年內年度收入超過20萬美元或配偶在當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並合理估計今年亦會如此嘅個人資產至少500萬元嘅信託基金,而且其購買行爲需要符合財務等各方面知識嘅法律人士指點下進行嘅行爲

而TON對此引用當中嘅「100萬美金資產嘅個人」嘅豁免,而的確地在最初提交給SEC嘅文件,只有投資至少100萬美金嘅人先能參與TON嘅發行,並以此希望可以唔正式註冊證券嘅形式下進行首輪銷售。而Telegram爲此曾經發表一篇Statement,當中表示:

購買Gram並不代表你獲得任何Telegram或相關公司嘅任何股權、所有權益、股息、分配權或任何管理權。

Grams do NOT represent:

SEC之觀點

SEC對此當然係表示反對。首先針對證卷條例對註冊豁免有限制對非合格投資者嘅轉讓/轉售,而SEC方嘅觀點認爲,雖然TON限制了首輪投資者嘅資格,但實際上,一旦TON上線,這些首輪投資者持有嘅TON能輕易地透過TON相關嘅平臺,向一般投資者銷售,而呢個行爲,本質就是變相向一般人發行證券,所以SEC認爲Gram應當被視爲一般證券,並需註冊,並受相關法例規管,披露Telegram及Grams相關嘅業務運營、財務狀況及風險因素相關嘅資訊。

“Our emergency action today is intended to prevent Telegram from flooding the U.S. markets with digital tokens that we allege were unlawfully sold,” said Stephanie Avakian, Co-Director of the SEC’s Division of Enforcement. “We allege that the defendants have failed to provide investors with information regarding Grams and Telegram’s business operations, financial condition, risk factors, and management that the securities laws require.”

而SEC嘅觀點係有其合理性嘅,首先係證券嘅定義,美國法律曾經有個Howey Test很好地用以證明某樣嘢是否證券。

在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審議SEC訴Howey案。案情是,原告SEC控告被告嘅兩間公司提供房地產合同,用以購買柑桔林嘅土地。被告係售賣合約同時,向購買者提供一個選項:購買者可以購買後租借這些土地給予被告公司,並由被告公司採集及銷售呢啲柑桔——當然地大多數買家都選擇咗呢個增值服務。而該案件中SEC認爲被告未提交證券註冊聲明因而違反法律。而法院當時下達裁決時,亦提供一個檢驗是否投資合同即證券嘅定義:

這是金錢投資期望從中獲利錢是在投資一間普通企業利潤來自發起人或其他第三者

當然,「金錢」和「普通企業」嘅定義亦隨住時代作出延展。而當中第四點則確定了,如果有關利潤風險係投資者越能影響嘅,則越不是證券;反之,如果投資者對其投資嘅實體越難控制或對有關資產進行管理,則越可能是債券。

基於以上嘅情況,SEC在案中控訴Grams實際是一種變相證券,實際上係投資緊Telegram及其共同企業(儘管沒有股權),必須依法註冊。

結果

今年一月,Telegram曾經聲明同TON是獨立個體,而且不會和Telegram進行整合。但至今官司依然係地方法院審議,並且並沒有得出結果。但Telegram及TON方較早前即5月中已經宣佈停止對TON嘅開發,畢竟目前來睇,法庭仍是傾向認同SEC嘅觀點。

結語

我寫呢篇文章都只係花咗前後三個多小時,坦白講好多內容都係英譯粵,但老實講,總比整天「美國亡我之心不死」之類嘅思維有實際意義得多。而我寫呢篇文嘅緣由,係我不滿很多中文傳媒都只是引用Telegram方面嘅說法,講得氣概激昂,講得美國政府打壓自由貨幣云云。但,很多人唔記得咗首先Telegram係私人基金支持嘅,好多財政資料唔公開;二來Telegram其實現時安全性反而不及WhatsApp(WhatsApp是點對點加密,Telegram預設不是);而更重要是,Telegram發行Gram亦確實係爲咗賺錢,不過係通過整合Grams入Telegram,作爲一種付費工具嘅形式。

係我搵資料嘅時候,我更加不滿。我可以搵到嘅中文報導,複述Telegram官方立場以外嘅立場/觀點幾乎不存在。大部分嘅中文媒體都係將某幾個大媒體/Telegram嘅Statement嘅內容英譯中抄一抄、整理一下,對案情缺乏梳理,欠缺不同觀點,甚至對SEC嘅新聞稿提唔提下。——所以我很能理解,點解我啲有基礎英語能力嘅朋友,都唔係中文/華語媒體,寧願睇英文算數,哈哈哈。

Ref

對於Telegram嘅TON,我睇咗啲文章同文件,覺得可以補足一下SEC方面嘅法律觀點。

對於Telegram嘅TON,我睇咗啲文章同文件,覺得可以補足一下SEC方面嘅法律觀點。